关于建立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
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5〕33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全面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建立我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约谈制度。通知如下:
一、约谈制度原则
按照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二、被约谈部门(单位)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省、市州、县(市、区)等三级相应监管机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季度内因其质量安全责任被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两次或一般不良行为三次以上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它责任监管机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受到红牌警示或连续两个季度受到黄牌警示的;监管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二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季度控制指标的;
三、约谈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单位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被约谈单位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责令被约谈单位对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并采取具体的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二)听取被约谈部门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帮助分析事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原因,听取对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调查和处理意见,提出完善和改进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四、约谈责任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由省、市州、县(市、区)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约谈通知书并负责约谈;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约谈通知书并负责约谈。通知书应注明相关单位、应当参加约谈的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约谈通知书必须加盖部门印章,约谈部门和被约谈部门(单位)各保留一份。
(二)约谈部门和被约谈部门(单位)均应做好约谈书面记录(式样见附件2)并保存。
(三)被约谈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上报约谈部门。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或地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约谈制度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约谈制度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对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长沙、永州房产管理部门)、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等政府监管部门和机构的约谈工作。委托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对省管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约谈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长沙、永州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约谈制度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附件:1、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通知书
2、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记录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